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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〉的决定》解读

近日,交通运输部公布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〉的决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令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,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,现解读如下:

一、修改必要性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制定于2011年,于2013年、2017年两次局部修订,于2020年全面修订,主要是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、证书签发管理予以系统规范。为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进一步便利船员,针对驾驶海船在内河行驶的海船船员(以下统称“海进江船员”),交通运输部决定通过修订《规则》,以优化调整相关管理措施。

二、修改内容

将《规则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关“海进江船员”需取得《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》的要求,调整为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通过相应考试,并经航线签注。同时,交通运输部将同步出台配套文件,明确相关具体操作性安排及政策过渡措施,保障改革工作平稳有序。

相关政策: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》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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